[摘要] 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这是继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又一指导性文件,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不久前,2017第三届互联网法律大会在京召开,大会中结合网约车地方新政为例,聚焦公平审查制度。来自政府有关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对公平审查制度及公平审查制度实施进行了充分探讨。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朱忠良:
地方网约车细则不能限制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2016年6月份开始出来,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了。怎么能够保证这个制度有效实施,包括在网约车行业怎么解决我们面临的一些竞争问题。
首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做出一个重要的决定,将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由基础性升格为决定性,相比之下政府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政府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该管的要承担责任。什么是不该管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回答,有十八个“不得”,具体概括为四大类。一个是市场准入和退出;第二个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第三个影响生产经营的成本;第四个是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
法律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是明确禁止的,滥用行为就包括了政府制定文件里边包含一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内容。政府一旦出台一个文件,之后就会影响整个行业,并且强制力非常强,任何一个企业都是无力回天。
在网约车这个行业里面,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案件是泉州、兰州,这两个地方出台文件的时候对网约车的车辆、驾驶员、网约车平台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非常苛刻的限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并不是说绝对不行,但是你一定不能损害市场的竞争。
比如说,在泉州的实施细则里面就对网约车提高了门槛,要是市场上跑的那些普通的出租车价格的1.5倍或者不能低于15万,这样一来,绝大部分的汽车就得退出这个市场。平台准入,原来泉州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平台企业必须是福建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现在把这个给改了,只要你是一个合法公司,不管你在哪个地方注册都可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何落地,对执法机构来说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在审查的过程中真正发现问题以后,不是简单的禁止,最难的地方就在于你审出问题之后怎么办,还得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叫作替代性方案的比较分析。就凭我们有限的人,确实忙不过来,很多情况下我们会把问题抛给专家,请教专家,专家有时间,由专业人士提供一些咨询意见。需要我们以理服人,尽量能用一些通俗易懂语言把道理说清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吴汉洪: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规制行政性垄断
现在国际上对反垄断机构的评价,中国已经跃升为反垄断司法辖区的第三大辖区,也就是美国、欧盟和中国,中国不到十年的时间已经成为反垄断司法辖区的第三大辖区,这个工作是很了不起的。
但是我们国家反垄断法有一个具有中国特殊国情的领域,通俗地说叫作行政性垄断,它的严格定义是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的根源实际上是在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和规章制度上。在发改委相关部门的大力努力下,终于出台了这部特别重要的一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2016年6月1日推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务院34号文件,是在竞争政策领域当中用来查处和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举措。
我个人认为,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我们国家有效地规制政府行为,以及规制行政性垄断是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共享经济是新经济发展非常突出的代表,比如说不仅是网约车,而且共享单车在我们的一些大城市已经是铺天盖地地产生了。但它涉及到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管理,比如说网约车的管理,共享单车也有一个管理的问题,在大街上随意停放也影响了公共交通的秩序。如何让网约车这样一项新生事物在中国大地上能够顺利、健康成长,毫无疑问是离不开政府的管理,但我们要对政府出台的规定有一个新的规制手段和方法,那就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