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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车主被认定全责 却向无责方索赔三十余万

2018-07-17  来源:映象网

很多老年人日常接送孩子上学和出行时,喜欢将电动三轮车或电动四轮车当作代步工具。然而,电动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常常因超速超限引发各类交通事故。

郑州金水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4年4月,陈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拉载老伴儿郜某行驶在沙口路某路口时,与傅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481.52元,郜某住院38天花费医药费156156.71元;河南某鉴定所对郜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为郜某构成8级伤残。发生交通事故后,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认定陈某负全责,傅某无责。

 陈某、郜某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合理,同时与傅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故陈某夫妇将傅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傅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郜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63899.22元。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金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傅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对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傅某无责任。原告无与认定事实相佐的证据,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金水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傅某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被告傅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应由傅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无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大于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诉请,金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诉求,无法律依据,金水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水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郜某、陈某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无责任医疗赔偿金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以上损失共计12100元。驳回了原告郜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因为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傅某不负责任,陈某负全责。陈某、郜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也只能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的诉求法院不会支持。”

最近,郑州号称“史上最严交管令”发布,明确规定将对“七类车”交通乱象重点治理,而这其中包括电动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七类车”,骑这些车辆出行的朋友们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一定不要忘了注意遵守道路安全法规。(毛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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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金水区,法院,电动车,诉讼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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