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8 06:13: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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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小张都患了阑尾炎,同在一个医院住院,可是如果两人最终的医疗费不同,那么明年开始,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将不一样。
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省卫生厅公布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现行的新农合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同时老政策废除。
[解读1]“分段补偿”,咋补?补多少?
同一个病种,同在一个医院治疗,花钱不一样,报销也不一样。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乡级
200元
200元至1000元补偿70%
1000元以上补偿90%左右
县级
500元-700元
起付线至2000元补偿60%
2000元以上补偿80%左右
市级Ⅰ类
1000元
1000元至4500元补偿50%
4500元以上补偿70%
市级Ⅱ类
1500元
1500元至4500元补偿50%
4500元以上补偿70%
省级Ⅰ类
2000元
2000元至8000元补偿45%
8000元以上补偿65%
省级Ⅱ类及省外
3000元
3000元至8000元补偿45%
8000元以上补偿65%
1 话外音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
2 话外音
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说,通过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合理就医,常见病、多发病尽可能到基层,疑难病和重大疾病到上级医疗机构,既有利于减轻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也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使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解读2]母婴共享政策不再限制“计划内”
新农合筹资时,孩子还没出生,那么第二年一旦生病,可否报销?
新农合之前的规定是,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参合母亲身份,同样享受新农合补偿。不过,这个政策当时只适合“计划内”,《指导意见》指出,今后,这种限制取消。
根据规定,只要参合孕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调整其他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元~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解读3]门诊报销比例由50%提至“不低于60%”
《指导意见》提出,明年开始,进一步提高门诊就医费用补偿比例。将门诊就医费用补偿比例由现在的50%提高到不低于60%。
同时,进一步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比例。将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现在的60%提高到不低于70%。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报销比例还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王耀平说,2013年,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50元提高到60元,财政补助标准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数据
2012年,全省共7965.11万人参加新农合。
我省参合率达97.65%,比2003年提高22个百分点
今年1月~11月全省新农合累计补偿医疗费用201.89亿元。
(记者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