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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 物管不担责?

2018年11月05日09:46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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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一小区的业主阿雯,因为家中失窃,被偷走财物价值5.6万余元。阿雯认为物管在小区安保未尽到责任,而将小区物管起诉到顺德区法院。记者了解到,因为小区失窃而导致的纠纷案例并不是个案。如果和物管签订了服务协议,而后家中被盗,物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相关的责任又如何进行界定?记者采访了法院相关案例判决和律师进行求证。

  业主:家中被盗损失5.6万余元

  业主阿雯(化名),家住顺德区伦教的一个小区。2015年4月30日,阿雯与所居住的小区物管公司签订一份《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2.8元/月/平方米计算。

  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所约定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内容包括:小区设有监控中心,配备电子巡更、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中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公共秩序维护员配备电子巡更设备,重点部位(指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主要楼层等,下同)每2小时巡逻1次,并做好巡更记录等。双方签订合同后,物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记者了解到,根据协议约定,物管安排两班保安人员提供巡更、值班等物业管理服务,每班人员工作时间为12小时,分别为早上8时至晚上8时,晚上8时至次日早上8时;保安人员每天(24小时)对小区巡逻16次,并对巡逻点中的异常情况做记录。

  去年5月16日,阿雯发现家中失窃。上午8时22分,她向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报案,报称:于2017年5月16日1时至8时,称自己所居住的6座703号房屋,被人攀爬阳台越入,盗走放在主人房间抽屉里的一枚铂金钻石戒指(价值28500元)、一条白金项链(价值27000元)以及现金1000元,总损失价值约56500元。

  事后,公安机关受案后做了现场勘查和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录像资料,但暂未破案。而业主也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报称失窃物品的相关资料。

  争议:物管是否尽到相应责任?

  家中被盗,想到自己签订的物管协议,阿雯认为之所以有这些损失,是因为物管失职所致。于是她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物管赔偿,因服务失职致损失56000元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6800元。

  “之前我们签订了服务合同,应该提供包括巡查等公共服务,但物管却没有按服务协议约定巡更。”阿雯称,2017年5月16日凌晨4时左右,自己及8、9楼等4户同时遭到偷窃,在她向警方报警后,物管在早上9时许才派人过来。

  之后,阿雯希望物管能够向警方提供有效破案线索,但也没有下文。双方就损失的赔偿也无法协商,因此最终才选择对簿公堂。

  而物管对于自己是否应该负起赔偿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小区物管称,之前签订的物管协议,仅约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对业主房屋内的财产没有保管义务。

  “业主因为家中财务失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物管称,本案虽然是阿雯家中失窃,但阿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由于物管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物管随后还提供了巡逻值班表证据,自证已经履行物业管理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管理过错。“我们在业主报警后一直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已经尽到充分的义务。”该小区物管表示,不能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物管的管理苛求。并且业主并未提交相关凭证证明其财务受损的具体金额,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物管公司还提供了当日的巡更记录、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小区车库出入口当值及交接班记录等材料。

  顺德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业主阿雯和物管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但业主所提交的报警回执及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档案资料,仅能证实警方接到业主报称被盗一批物品;而业主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被盗一案已被公安机关侦破,或其他能够确认被盗物品种类和数量的证据,故无法确定原告是否有所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

  “物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顺德法院法官称,业主虽主张物管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严重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阿雯的诉讼请求。

  延伸:

  家中被盗物管是否应该担责?

  记者了解到,因为在小区家中被盗,而和物管产生纠纷的情况并非个例。今年7月29日,家住佛山市怡翠晋盛花园小区的刘女士发现自家阳台上的防盗网被撬弯。8月1日,刘女士准备拿几件首饰来佩戴,却发现自己的首饰盒不见了。想起前两天阳台防盗网被撬,刘女士意识到有可能当时被盗了,随后,她报警并通知了小区物管。事后清点,刘女士损失的财物总价值达14000多元。

  家里被盗,刘女士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首先,刘女士表示自家小区的安保一直较为松懈。虽然几个出入口都有保安看守,但是外来人员进入,也不用核对身份。此外,小区内的停车场只要缴费就可进入,外来车辆来去自如。基于以上原因,刘女士希望追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要求物管承担自己损失的40%,共计5600元。

  家里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也联合社会各界召开“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护消费者家庭财产安全公开讨论会”。佛山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李绍均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注明,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在物业管理方面,物管如果在安保管理过程中有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记者了解到,实际起诉到法院过程中,处理结果中有免责的,也有赔偿一部分的情况。那么,如何来定义这个责任呢?法律人士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个原则叫作合理限度,超出合理限度就不是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之内,属于免责的范围。因此,业主在被盗时,是否有保留相关证据,证明物管确实有疏忽导致损失,将是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陈昕宇)


文章关键词:家中失窃 物管不担责?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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