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同一租户、同一中介”,一年后再续签,竟还要再交一遍中介费。而且,不经租户同意,中介就把密码锁密码更换了。
最近,北京消费者刘先生真是有苦难言。他说:“‘我爱我家’也太霸道了,竟然采取这种方式赚钱。”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费者刘先生通过北京市“我爱我家”在西城区四合上院小区租下了一间房屋。据介绍,该房屋是由我爱我家从原房东处包来后,再租给刘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我爱我家”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
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涨至12500元/月。
刘先生对租金上涨的问题也没有太计较。而在刘先生打算交钱时他发现,费用里面又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刘先生一算,这相当于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同一房屋、同一租户、同一中介,续签合同还被强收中介费?”刘先生说,续租一次交一次中介费,“我爱我家”也太狠了!如果这样交下去,这要交到什么时候?
对此,我爱我家集团品牌总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刘先生最初签订的合同上,有明确规定的。
记者在刘先生提供的一份厚达14页的“合同”上的第11页居间服务一项,果然看到了规定,“如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仍继续租赁的,需再次向丙方支付新合同约定的佣金”。
那么,续签该不该再收中介费?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认为,租客缴纳租房中介费,是由于房屋中介机构介绍租客与房东取得联系,通过中介提供居间服务而促成签约,并获取报酬佣金。中介本身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沟通房东与租客之间的租赁信息,如再次续约,租客与房东信息没有变化,没有中介介入的必要。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也认为,是否该收取决于是否在续签的过程中提供了中介服务,而不应仅以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应约定作为依据。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才是收取中介费的法律依据。
对此,律师周兆成认为,未提供居间信息服务,却在合同中约定中介费已涉嫌欺诈,租户有权拒绝。
而此事更让刘先生困惑的是,如果房子是“我爱我家”包来的,就更不存在中介行为了。律师周兆成认为,这种情况再次收取中介费,那就更涉嫌欺诈了。
而“我爱我家”方面则表示,“租来的房屋转租是不存在的,我们是居间方”。
对此,刘先生肯定地说,“我爱我家”与房主一签三年,房主与我们是见过面的,打算续租前,房主还认为我们把房子保护得很好,希望“我爱我家”就别涨价了。但房主因为已将房屋包给了“我爱我家”,根本做不了主。
更让刘先生感到气愤的是,双方协商过程中,未经刘先生允许,我爱我家工作人员将刘先生家的密码更换,并警告刘先生“如不缴纳中介费,必须在1日内搬走,否则让警察来清户。”
“密码锁说换就能换,对于租户来说太不安全了。”刘先生告诉记者,最初租房时,我爱我家的态度并不是这样。而如今前后嘴脸大变,简直成了“我霸你家”。
对此,“我爱我家”表示,租户曾明确表示不续租,“密码锁会在到期日自动更换密码”。刘先生说,如果不续约,那我们还商量个啥呀?
而律师周兆成认为,合同到期如双方没有续约,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属于不定期租赁,同时,租户对承租房屋内物品具有财产权。
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家也不是第一次租房了,从未听过续签还要再交中介费的,自己也从未接到任何来自我爱我家对续签中介费的提醒。而对此,我爱我家方面认为,合同已明确告知,消费者签字即知情和确认,我爱我家的店里也有告示。
“我爱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刘先生的义务。”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周兆成表示,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在合同中私自标注“中介服务”,强迫消费者缴纳中介费,如遭拒,则采取断水断电或者强迫换锁等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已经属于是一种假借中介服务为名实施的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行为。
中介机构“不劳而获”多次赚取中介费的乱象,目前已引起北京市住建委重视。记者注意到,在即将出台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也就是说,如果是同一房屋的租赁双方进行续约,中介不能再次收取中介费。(记者 冯松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