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购房资格审核工作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购房资格审核异议复核业务下放至各区办理,同时实行购房资格审核、复核业务全市通办。自行成交的购房家庭申请存量房购房资格审核、对购房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购房家庭申请复核(不含对个人所得税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可就近至任一区的交易服务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另外,考虑到一些对购房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居民此前已预约或安排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因此市政务服务中心购房资格复核窗口将与各区交易服务窗口并行两周受理异议复核申请,过渡期后(2019年9月15日后)政务中心购房资格复核窗口将不再保留,购房家庭可就近至任一区的交易服务窗口办理。购买住房的家庭如对个人所得税审核结果有异议,仍按原办理流程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申请复核。
根据规定,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则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还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9月1日起,本市购房资格复核改为全城通办。自行成交的购房家庭申请存量房购房资格审核,同样变为全城通办。
根据补充公告,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后,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保缴纳情况,社保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也就是说,个税改革后享受“零个税”的人,可以根据所缴纳的社保认定在京购房资格。
个税缴纳为零但有社保的不影响购房资格。昨天,市住建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
5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可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继近日陕西住建厅发布《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之后,今天(6月4日)下午,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购房资格审查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强调购房资格审查,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个人,取消购房人家庭成员在西安市5年内的购房资格。
中介公司给购房者写下的证明涉事中介店面门头上标有醒目的“房友”字样及logo,中介人员称是房友公司的加盟店。 【开栏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