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款购买的新房,交房时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交物业费、装修押金才给钥匙,三门峡卢氏县的刘先生遇到了开发商声称的这个“行规”。不过,刘先生坚持要求开发商先交房,可两年过去了,开发商仍拒给钥匙。
全款购买的新房,交房时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交物业费、装修押金才给钥匙,三门峡卢氏县的刘先生遇到了开发商声称的这个“行规”。不过,刘先生坚持要求开发商先交房,可两年过去了,开发商仍拒给钥匙。
刘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庭,11月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令开发商支付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4万余元。
2013年,刘先生花费33.3万元,购买了卢氏天发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卢氏县的一套138.52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
到了交房日期,该置业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如约交房。2014年3月10日,置业公司通知刘先生交房,并告知其需交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才能领取钥匙。
刘先生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因交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问题发生纠纷,刘先生也一直未能拿到新房钥匙。
刘先生选择了起诉。审理中,天发置业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将房屋交付于刘先生,刘先生撤回要求天发置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要求天发置业公司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发置业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违约金24217元。
一审宣判后,天发置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中院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天发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交房,上述合同和协议中并未写明刘先生须交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后天发置业公司才能交房,天发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判令其支付刘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4217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则不能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法官说,很多楼盘都要求交房时业主预交物业费,但若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这一点,那么开发商预收一年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