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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2018-09-20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沈小辉 蒋涛)2018年9月19日,姚某伟、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白某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洛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永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兼公诉科科长王红莉、办案人员沈小辉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邓程程进行记录。

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伟、白某、白某林伙同他人,为强拦工程,无事生非,多次恐吓他人,致使工地多次停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伟为了强拦工程等不正当目的,聚集被告人白某等多人持械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依法对被告人姚某伟、白某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姚某伟伙同陈啸林经常纠集被告人白某、白某林等人在一起,多次采取恐吓等软暴力手段、直至采取持械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阻碍施工工地正常的工程作业,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违法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高新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完全相符,法院也认定被告人姚某伟、白某、白某林等人形成的违法犯罪组织属于“恶势力”,在并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白某林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文章关键词:洛阳 高新区 法院 涉恶案件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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