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2月24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在2018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洛阳中支”)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国任财险洛阳中支总经理俞航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处罚书显示,国任财险洛阳中支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责令国任财险洛阳中支改正,处6万元罚款。相关财务凭证、调查笔录显示,国任财险洛阳中支总经理俞航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对俞航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国任财险洛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国任财险洛阳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任财险洛阳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洛阳新闻热线:15136323555,传稿邮箱yxw2012@163.com。映象网3.15“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