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洛阳全市药店允许销售“四类药品”,即退烧药、止咳药、抗生素和抗病毒类药物。
根据《洛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洛阳恢复“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销售工作,继续发挥药店“哨点”作用,具体内容为:
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登记销售制度。全市药店允许销售“四类药品”,继续运用“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药店须如实登记购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既要方便群众购药,又要更好发挥疫情防控“哨点”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数据信息。
严格落实进店顾客疫情防控措施。药店要严格落实顾客进店扫场所码、测体温、戴口罩,对发现的健康码异常、体温异常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控。不扫场所码、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不得进入药店。
可以调整“四类药品”销售管控政策。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方便人民群众用药和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可以及时调整“四类药品”销售管控政策,切实履行各方责任。
加强药店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力度,登录“药店药品监管追踪系统”监管账户对“四类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对发现登记异常或持续未登记的药店实施现场检查,确保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各县区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发现问题通报制度,对措施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的单位,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市、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来源:洛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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