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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洛阳2023年首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2023-03-13 17:46:04  来源:映象网

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弯继伟 通讯员 韩露/文图

在3月13日下午举行的洛阳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发布会上,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哄抬物价、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

案例一:洛阳某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11元、没收违法经营的300人份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并处罚款50325.5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阳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分别于2022年11月27日购进20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生产批号:019221101)和2022年12月3日购进24盒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生产批号:202205052),并通过在“美团”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2盒(共计50人份)。因上述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其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医疗器械。

此外,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9月10日购进10盒“连花清瘟颗粒”药品,购进价格19.89元/盒,并于2022年12月2日零售9盒上述“连花清瘟颗粒”,单价38元;2022年12月6日在“拼多多”开设的店铺销售1盒上述“连花清瘟颗粒”,售价85元,该单位在成本未增加时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远高于同时期该商品的进销差价率,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新冠肺炎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无资质的个人私自贩卖是违法行为。如果私自售卖的抗原试剂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始终紧盯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迅速开展价格监管案件查办,严厉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有序。

案例二:洛阳市洛龙区某五金电料商行销售侵犯“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案

2022年4月29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洛龙区某五金电料商行销售侵犯“郑星”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157盘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合格证530张、没收违法所得498元、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3月1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洛阳市洛龙区某五金电料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经营标示“郑星”商标的电线,经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鉴别,上述电线侵犯了该公司“郑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卖假货,成本低,利润高,成了不法商家关注的“商机”。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轻则接受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罚。此案展示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

案例三:洛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2年7月19日,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混淆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6日,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洛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门店两侧使用“苹果专卖店、维修服务商”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市场混淆行为的目的来看,该行为的实施者之所以要假冒或仿冒别人产品的商业标示、商品名称、外包装、装潢,目的就是将自己的商品、营业或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混淆在一起无法让人进行正确区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打击市场混淆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

案例四:偃师区某油脂调味品加工厂香油非法添加案

2022年6月2日,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偃师区某油脂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香油非法添加“香油精”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多份关于偃师区某油脂调味品加工厂生产香油的《检验报告》,称香油产品中检出“乙基麦芽酚”成分,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2月,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其拆除全部机器设备。2022年4月,该局再次收到其生产香油的不合格报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设备拆除后。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深入调查,发现其新的非法加工窝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生产的香油及生产工具、设备等予以扣押。因案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乙基麦芽酚”是香油精的主要成分,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摄入过多“乙基麦芽酚”,易引起肝肾损伤,影响骨骼生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洛阳市洛龙区某纸品百货行销售侵犯“Vinda 维达” 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制品案

2022年1月30日,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龙区某纸品百货行销售侵犯“Vinda 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19号,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洛龙区某纸品百货行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有标称“Vinda 维达”注册商标卫生纸。经维达厂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以上批次标称“Vinda 维达”注册商标纸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纸品百货行,其销售的商品侵害“Vinda 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注意到商品包装上是否印刷有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二维码等信息,不能仅图便宜而购买侵权产品。如此,只有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提高社会诚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案例六:栾川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8日,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栾川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0日,栾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栾川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拼多多网店销售“普乐安片”时,发布的宣传内容为“长年阳痿严重早泄硬不起来硬度不够时间短不持久中途疲软普乐安片”,而该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为:补肾固本,该公司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不准确不清楚将会误导消费者等广告受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应当高于广告创意自由。

案例七:曹某刷单炒信案

2021年12月17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某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5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曹某通过浙江银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架设的“安全区”平台为其运营的淘宝店铺刷单,对其商品的销售数量作虚假宣传。从2020年8月10日到2020年10月31日,曹某通过三个平台进行刷单交易,共计刷单1115笔,虚假交易金额41362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

案例八:张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10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6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张某某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在抖音平台注册多个账号开设直播间带货。销售国产手表产品“梭尔”、“天代”、“维凯诺”时,在直播间宣称上述产品为瑞士名牌、瑞士机芯、价值4、5位数,甚至值一辆小车的价值。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手表的产品检验报告,也无法证明所销售产品为瑞士产品,也知道该产品实际售出价格为199元、299元、399元。其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直播带货”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资本也不断向该领域集中,促生了以“线上引流+实体消费”的数字经济新模式。但在实践中,执法监管不足,直播违规频发,司法维权举证难度大等问题,已经成为破坏直播数字经济的重要因素。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强化对新经济业态的监管,为保护线上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出了最强音。

文章关键词:&ldquo,&rdquo,商品,市场,行为 责编: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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