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赵宇律师质疑检方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将提出申诉)
中新网北京2月22日电(杨雨奇)21日,赵宇代理律师范辰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给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回应。他表示,该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接下来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无罪为止。
图片来源:认证为“新闻当事人 赵宇”的微博
连日来,针对赵宇“见义勇为反被刑拘”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
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显示,检方作出对赵宇不予起诉决定。
当晚,认证为“新闻当事人赵宇”的微博发布消息:据本人代理律师称,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据代理将无法申请国家赔偿,面临被李某追究民事赔偿的情况。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我们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
同时,该微博晒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原文。
晋安区检察院给出的《决定书》显示:其(赵宇)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李某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也达到了阻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加剧的良好效果,但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赵宇还有自首情节……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决定对赵宇不起诉。
图片来源:认证为“新闻当事人 赵宇”的微博
对此,范辰对中新网记者表示:“这份《决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
在范辰看来,这份《决定书》存在两点漏洞:一是对赵宇行为的细节描述与事实不符,二是对李某的施暴行为避而不谈。
范辰表示:“《决定书》未提及赵宇采取行动背后的原因,这是对赵宇见义勇为行为的变相否定。”此外,对于李某的施暴行为,范辰认为:“《决定书》未提及其和邹女士发生冲突的过程,冲突原因也未说明。”
对此,范辰分析称:“这几点内容及原因的缺失,一方面说明了赵宇已构成犯罪,只是不予处罚;另一方面也否认了赵宇的正当防卫权利。”
在《决定书》的法律引用方面,范辰认为也存在不妥。他解释,在对赵宇行为的处理意见上,《决定书》引用刑法177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者不予处罚。”在范辰看来:“这就认定了赵宇行为构成犯罪,只是不予处罚。”
对于检察院给出的不起诉理由,范辰认为,将对赵宇带来两个结果:“承认其行为有罪,则赵宇不可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也会为李某对赵宇进行民事索赔埋下伏笔。”
在范辰看来,赵宇的行为适用于刑法20条第三款对“正当防卫”给出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此,赵宇表示:“将与赵宇进一步协商,并对《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判定其无罪为止。”
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据赵宇律师范辰透露:22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赵宇手中。他透露,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无罪为止。
赵宇也对自己是否会得到国家赔偿提出疑问。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
赵宇也对自己是否会得到国家赔偿提出疑问。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
日前,发生在福州的“赵宇见义勇为后反被拘”事件迎来新进展。随后,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