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大象新闻·河南新闻广播记者 杨扬
近段时间,“广西男子强奸10岁女童致死案”中,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由死刑改判为死缓,从而引发公众持续关注。自首情节在量刑时究竟能否减刑呢?
案件回顾: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某守在小燕回家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山岭。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还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实施奸淫,拿走其身上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浸泡在一水坑中,后抛弃于一处山坡。经鉴定,小燕系被杨某强暴伤害致死。2018年10月6日,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由于此案案情恶劣,二审改判死缓的消息一经报道,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有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公众情感上无法接受。对此,律师发表了看法。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博: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为是自首,符合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量刑。因为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那么司法实践中,就需要法官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该案件是否一定要减轻量刑。一审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又非常的巨大,即使有自首情节存在,也不能从轻、减轻量刑,这个体现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个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一个自由裁量;而二审法院这种死缓的判决,其实也体现了我国现在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审慎态度,也就是单杀或者少杀的司法观念。
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超:我国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是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等来考虑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只要有自首情节,原则上都会考虑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也可以考虑不适用从宽从轻处罚。广西这起案例,实际上一审和二审处罚的结果都是死刑,二审并没有改变死刑,死缓只不过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已。从法律角度来讲,二审判决结果是符合规定的,但是从公众情感角度来看,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新进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这起案件调卷审查,如果认为二审法院量刑太轻,将由最高院提审或者指令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