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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是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稳定器

2020年07月22日09:2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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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视野,承接《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我们必须思考,让《网络安全法》成为维护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稳定器,进而成为体现世界网络空间治理“中国智慧”的品牌形象。为此,走出已有框架的局限性,进而思考网络立法的基本问题,明确“一个定位”、处理“两大关系”、服务“三大目标”、把握“四大要素”、防范“五类风险”、坚持“六个原则”、聚焦“七个重点”,从而勾勒出有利于中华民族复兴的网络法制体系蓝图,值得上升到网络强国的战略层面深入研究。

  7月1日,第十二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习主席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了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7月6日,全国人大网上公布了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网络安全法》将成为第一部落实《国家安全法》的领域基本法律,国家网络空间管辖权将进一步落到实处。两部法律出台时间衔接紧密,内容密切相关。这种安排不是时间巧合,而是由网络空间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这正如习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我们可以在网络空间和通过网络空间提升生产力、文化力和国防力水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网络模式。

  一、明确“一个定位”: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基本法律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应该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为此,这部基本法要规范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过多地要求它承担更多的战略意义。但它的出台,应该可以倒逼“国家网络空间战略”出台。另外,既然作为基本法,就要跳出之前的部门规章、行业制度的框架,进行一场革命性的升华。这个思考,可以概括为“三个走出去”,“五个走进来”:从原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走出去,从单纯的国内立法格局中走出去,从单向管理的传统思维中走出来;走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走进《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进网络强国的快车道,走进大数据的新天地,走进为人民谋福祉的总布局。

  二、处理“两大关系”:《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的关系、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网络空间是一个技术催生的虚实结合空间,与实体空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承载其上、控制其内、凌驾其上”。这就决定了总体国家安全和网络空间的关系可谓“无网而不胜”、“牵一网而促全局”。这决定了《网络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特殊而重要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安全法》原则性规定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事项,具体以《网络安全法》付诸实施,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制的具体内容更为广泛。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渗透到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等11类领域安全,为此《网络安全法》需要具有超越网络空间本身安全的立法思维,兼顾总体国家安全的各个领域,通过网络空间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安全与发展:早在2014年2月27日,习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的关系。在新的《国家安全法》第八条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几点”中也指出,“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这些基本遵旨既要明确强调,更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以法律形式激发国家网络安全的刚性需求。

  三、服务“三大目标”:网络强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互联网+”行动计划

  网络强国目标:网络安全立法首先要服务网络强国建设,摆脱大而不强的局面。习总书记强调,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习总书记还强调,要制定全面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研究发展战略,下大气力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问题。要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让他们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成为信息产业发展主体。为落实这些目的,法制手段是最有效、最长效的机制。为此,习总书记又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网络安全立法是网络强国建设的有力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总目标之后,四中全会接着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这就明确了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其中,网络空间是关键。人民网董事长马利在专著《互联网:治国理政新平台》中强调,走过了90多年历程的党,只要坚持学网、懂网、用网,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就一定可以让网络成为“国之重器”,成为党建、执政、强军、经济、文化、动员的新工具。《网络安全法》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目标顺理成章、理所当然。

  “互联网+”行动计划目标:“互联网+”行动计划将启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常态,通过“万物互联”,把网络强国建设和国家各行各业发展结合起来,其紧密程度前所未有。今年7月27日,李克强总理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指出,要依托“互联网+”平台,集众智搞创新,厚植科技进步的社会土壤,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塑造我国发展的竞争新优势。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效力形成长效机制,来推动创新资源配置更灵活、更精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把握“四大要素”:逻辑、物理、行为、信息

  哈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宏瑞曾在我们“网络空间战略”发表“四维总体网络法治观”,聚焦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安全风险,提出了逻辑、物理、用户、信息“四维”总体网络法治观。在逻辑维度,基本是美国一家独控,但在包括物理维度的其他领域,完全可以立法体现管辖权。在用户维度,就存在网络实名制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包括国内都在进行网络实名制的尝试和努力。在信息维度,目前的重点和难点正在向大数据聚焦。比如大数据的跨界流动问题,从目前一些国家的做法来看,主要分为三类情况:一是重要的数据禁止跨境流动。二是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一般数据和相关行业技术数据有条件地限制跨境流动。三是普通的个人数据允许跨境流动,但要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目前,贵阳已经成立了大数据交易所,并已进行了数据交易。奥巴马说“大数据是未来国家发展的新石油”,但是“原油”不是“汽油”,大数据需要处理才体现价值。从贵阳官方公布的做法来看,通过数据采集、分析、处理、清洗、脱敏、建模等几个步骤,之后成为交易商品。这里面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脱敏这个环节,怎么脱,未脱敏的数据如何保证安全等问题,都需要立法明确。

  五、防范“五类风险”:政治风险、军事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外交风险

  具体来看,政治方面,网络颠覆时时发生、颜色革命伺机而动,互联网使政治颠覆者具有了迅捷、强大的社会动员力量,网络颜色革命席卷全球;经济方面,国际资本用风险投资上演“帽子戏法”,金融战争跨期现市场掠夺巨额财富,经济结构的新常态正在改变政治环境的新生态。已经有人警告警惕西方对中国的网络战争,这种战争不仅包括利用互联网的金融流动,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谣言传播,在恰当的时机,比反动言论对中国发展的打击效果要大得多。中国互联网企业基本为外资控股,当下股市的疾风暴雨,都借网络通道“陈仓暗渡”,都循法制空白“兴风作浪”;军事方面,网络战争“山雨欲来风满楼”,美国网络空间司令部已经运行5周年,美英等国加紧试验网络战武器,网络攻防直接瘫痪现代社会赖以运行的信息和信息控制机制,其杀伤力毫不逊色于摧毁广岛、长崎的原子弹。目前,美国媒体声称对中国的“网攻”报复并非危言耸听;文化方面,互联网不是兵临城下,而是直达人心,文化入侵的大戏一刻也没有停止。我们能否有效利用《网络安全法》的法制效力,全面提升网络空间蕴含的新质生产力、文化力、国防力,防范和抵御网络风险,事关执政地位、民族兴衰和百姓福祉。外交方面,美国一直重复“麦克风”外交和双重标准,“网络攻击”、“网络窃密”成为某些国家抹黑中国的口头禅,网络外交中我们已经处于被动地位。比如,2014年我方5名军人被美国司法部起诉,我们不能依法应对、对位出招。

  由此来看,我们全面应对网络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风险缺乏起码的法律武器。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维护执政者执政地位的工具。因此,《网络安全法》就需要从应对以上网络风险综合考虑,发挥更加全面的法制效力。

  六、坚持“六大原则”:回归原则、补缺原则、优化原则、前瞻原则、技术原则、关联原则

  回归原则:国家法律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体系,网络空间依托在实体空间之上,行为主体依然是人。因此,一些法律规范依然需要依照已有的法律条文,回归到原来已有的法律惩处。立法是为了理顺,不是添乱,成为部门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划分。

  补缺原则:一些完全是网络空间出现后才产生的主体行为,需要有新的网络立法来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完善,以免出现法律空白。比如,网络案件的跨地域管辖问题等等。

  优化原则:一些不能完全由以上原则解决的情况,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优化完善,以足以应对网络空间出现之后的新情况。

  前瞻原则:阿里研究院发文指出《未来5年互联网创新十大展望》,其中云脑新人类、物联网+等出现,都会带来一系列包括伦理在内的安全乃至道德危机。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方向性规范。

  技术原则:网络空间是一个有技术催生的虚实空间。既然如此,很多问题可以更多地使用技术手段来实现。比如网络实名制问题,完全照搬身份证制度不见得可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倒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不断提升对网络空间态势的把控能力,也许就是解决网络身份的一种途径。

  关联原则: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虽然不是彼此依存,但一定是相互影响。因此,执法时必须关联起来处理。比如,最近舆情热点“文登事件”。山东威海文登“约架”(“爱国青年被打”)事件发生后,警方对“约架”双方均做出行政拘留处罚。观点之争,变成了网络暴力,继而演变为现实暴力。而文登警方仅仅作为普通的治安事件处理,既是意识问题,也是立法空白问题。这亟待网络立法、执法体现“关联原则”,形成网上网下联动,更好地管辖虚实空间,以法制效力阻止意识形态领域的颠覆活动。

  七、聚焦“七个重点”:主权、发展、安全、文化、国防、法制、合作

  主权:《国家安全法》,包括需要加紧出台的网络空间战略,要对国家网络主权进行宣示。对于《网络安全法》,正如我们前面谈到,具有宣示网络空间主权的意味,但已经不是其主要任务。其主要任务是更进一步,把网络空间主权通过法律落到实处。

  发展:《国家安全法》第八条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习总书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也表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内在精神。这些体现在《网络安全法》上,就需要有具体的条款来体现对发展的促进作用。比如,如果明确采取网络安全措施,将有力地推动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发展。

  安全:习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法》聚焦网络安全确信无疑。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同时,始终要牢记,网络安全产业本身也是发展的重要内容。

  文化:在网络立法上,一方面,在关乎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智慧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另一方面,要始终牢记我党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防:“网络总统”奥巴马上台当年就成立网络空间司令部,随后接连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行动战略,举行大规模网络战演习,秘密制定网络战规则,明确将网络空间作为搏杀的新战场。结合“棱镜门”看,一直宣称“动网等于动武”的美国,应对网络攻击其实根本不需要“动武”,已经完全具备让整个世界瘫痪的“动网”能力。

  法制:要讲究法言法语。这里面涉及一个社会主义特色制度的问题。法律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还有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等。同时要看到,《网络安全法》仅仅是国家网络法制体系中的基本法,还需要众多的法律一并构成体系,体现综合效应。

  合作:新的《国家安全法》明确,要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联合国安理会2014年12月17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其反恐机构会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行为加强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立法国际合作不容忽视。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

文章关键词:网络战武器 网络空间 网络攻击 颜色革命 国防力 国家安全法 网络模式 网络入侵 网络实名制 网络暴力 责编:王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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