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版《客规》重要变化 此次《客规》修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调整了客运许可层级。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定制客运发展、强化安全监管等内容。 一、优化客运许可。 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 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 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 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提升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 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 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 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 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四、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 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五、规范客运定制服务。 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 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 增加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六、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 七、强化客运安全监管。 鉴于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际,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升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 增加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关于这些重要问题 一起来看具体说明 ↓↓↓ 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本次《客规》修订,简化、优化了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事项,着力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班次安排、运力调配、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2.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经营者可以备案1条常用路线、1条备用路线。 3.优化了日发班次要求,将日发班次调整为“日发班次下限”,即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满足最低日发班次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增加班次,在自身运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无需再办理加班车手续。 4.优化车辆数量及要求,除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外,车辆数量许可为区间范围,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车辆数量区间内灵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无需将车辆与线路“捆绑”经营。 5.进一步明确起讫地客运站点为备案事项,将现行《客规》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调整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显著区分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 解决旅客就近上下车需求问题 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点到点”优势,满足旅客便捷乘车需求,《客规》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 1.发展定制客运。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在客运班线的起讫地、中途停靠地让所在的市县城区根据乘客需求灵活停靠,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李物品安检,由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2.发展客运站“一站多点”模式。鼓励客运站在其所在的城区范围内的客流密集地点设立停靠点,实行备案管理,由其所属客运站负责安检和实名制管理。同时,明确班车客运经营者调整起讫地客运站点时,仅需办理备案,方便客运经营者增补停靠站点。 3.放松中途下客管制。允许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鼓励和规范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发展 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规范发展道路客运定制服务”以来,已有20余个省份开展了定制客运试点。《客规》充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做法,专门新增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一章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发展。 1.依托班车客运经营者既有道路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明确定制客运的定义: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定制客运的实施主体为具有相应班线经营许可的班车客运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相应的网络信息服务。 2.明确开展定制客运的基本要求。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实施备案管理,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确保接入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3.明确定制客运的灵活政策。定制客运车辆日发班次由其经营者自定,可在经许可的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市县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上下客。 4.明确定制客运的运行要求。定制客运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应粘贴“定制客运”标识。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推送有关乘车信息,并确保线上线下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 5.明确网络平台相关责任。网络平台发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对网络平台接入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开展经营,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经营,发布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等情形的,设置相应罚则。 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要求 2.明确包车客运运次时限要求。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包车客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包车运行周期长、距离远,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安全风险加大;包车在车籍地以外运行,企业管理和管理部门监管难度相对较大,一些事故车辆出现擅自脱离动态监控、长期异地经营行为。部2013年印发的《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规范》规定,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备案一般不超过15天,已经具备实践基础。为此,《客规》明确包车客运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3.强化道路客运安全事项告知。多起事故教训表明,旅客和司乘人员不规范使用安全带成为扩大人员伤亡的重要诱因,安全带是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生命带”。在《客规》中,专门增加条款,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并增加了相应罚则,同时要求旅客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
6月2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核酸检测有关情况以及端午假期公众健康提示举行发布会。
3月6日,国新办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交通运输业和物流、快递领域发展情况举行发布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在会上表示,无论是物流业的复工复产还是快递业的复工复产,都需要员工返岗,这个过程中同样也需要各地制定相应的复工复产返岗政策。
在今天(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表示,鼓励各地采取阶段性减免出租车“份子钱”等措施,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3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交通运输业和物流、快递领域发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交通运输部2月28日发布通知,要求湖北省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北京市的省际道路客运服务,按照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的决策执行。除湖北省和北京市以外,其他暂未恢复省际道路客运服务的地区,不得阻碍其他非高风险县(市、区、旗)发出的客运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
“咱俩约好,谁也别说我们要去武汉。”来自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公号上的这篇人物特写,终归还是感动了疫情当下的我们。
2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就做好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作出部署,全力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顺畅通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现决定将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截止时间延长至2月2日24时。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魏玉坤)记者12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程建设已进入收尾阶段,年底前基本具备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条件。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魏玉坤)记者21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