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12万和本金”出现歧义,崔先生认为是对方在玩“文字游戏”。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文/图)郑州的崔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为5年前的一笔借款,他被告上了法庭。
“2008年我借了他12万,2011年父亲替我还了15万,已经一次结清了,对方是在耍无赖。”崔先生气愤地说。
2008年6月,经一家不动产公司介绍,崔先生与焦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是2个月。
到期后,崔先生并没有按时还款,2011年9月被焦某起诉到了管城区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崔先生的父亲替他代还了15万元,想着能够一次结清。
但问题就出在2年前崔先生父亲签的还款证明上。
“今收到崔父代还借款15万元,包括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利息12万元和本金。”这份签订于2011年9月28日的证明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庭上,原先焦某的代理律师称:“他还的12万是利息,扣除1万元的实现债权费用,本金只还了2万,还差10万。所以我们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
“对方是律师,欺负我们不懂法,这就是在玩文字游戏,”对于原告的说法,崔先生显然不能认同,“我父亲年岁已高,听到原告说要把孩子抓起来住监狱去,吓坏了,凑够15万元给了原告。”
崔先生说,当事原告把事先准备好的自己打印的一份证明,让父亲在指定位置签名,并且对他说咱们两清了。“听到原告又起诉我要求还款本金10万元,我们全家都懵了,父亲当场被气昏。”
12月5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原告当时所主张的利息,最高不可能达到12万元。故对原先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的要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就要求赔偿8万元利息,被告在还钱的时候至多也是还8万利息而不是12万,所以说不符合常理。”管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春阳说,市民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对文字内容多加重视,同时注重对证据的搜集,“比如还钱了,一定要把原来的借条收回来,借条不存在的话要让对方打一个收条,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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