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新闻发布会公布31起“老赖”典型案例

2016-11-03 16:3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彦波 杜明 刘亚磊 张长海) 11月2日下午,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老赖进行严厉打击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31起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2014年以来,淅川县人民法院在集中排查后对162案176人的失信被执行人移送入罪,其中,对34案44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案件判决的执行,且通过强制打击和持续宣传,一部分原本抱有侥幸心理的老赖心理上发生了变化,有24.6%的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淅川县法院重拳出击打击拒执犯罪的做法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发布会上,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李伟东介绍了打击拒执相关情况。李伟东表示,淅川法院结合上级要求及实际情况,先后多次召开执行专项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在打击拒执犯罪方面累积了切实可用具体做法。淅川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所在地,是一个移民大县。在移民期间和“后移民时代”,大量的涉移民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同时,淅川县又处于豫、鄂、陕三省七县结合部,民情民俗复杂,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如何破解执行难、促进移民迁安和“后移民时代”的社会大局稳定,成为淅川法院亟待解决的课题。此外,该院着重把好固定证据关、把好司法拘留关、搞好预防宣传等关键环节,提高了打击精准度。与此同时,该院将相关工作纳入全县政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建立以县委政法委为领导,以法院为主导,公、检、法密切配合的“一体三位”工作机制,实现定期对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安排部署。当前,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具体办案部门在拒执犯罪的立案条件、常见入罪情形、犯罪证据认定等方面形成了共识,建立了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

  淅川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鹏在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31起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摘取两则典型事例):

  金子正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判决)

  韩玉周、王彩霞因与金子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韩玉周等人将金子正诉至淅川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租房合同,金子正交付租赁房屋并支付韩玉周等人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房租43.4万元,并自2014年3月按每年37.7万元房租支付韩玉周等人至房屋交付之日止。一审判决后,金子正不服提起上诉。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子正向韩玉周等人支付房租40万元,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若金子正在2014年10月5日前未付清40万元房租,双方按淅川县人民法院原审民事判决书执行。调解书生效后,金子正未在约定限期内履行调解协议,韩玉周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告人金子正在2010年10月9日将其住房以41.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但不履行义务。淅川法院于2015年1月2日将该案移送淅川县公安局,1月12日淅川县公安局对金子正实施了刑事拘留,1月26日对金某执行了逮捕,8月10日淅川法院判决金子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杜克因民间借贷纠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杜克因与马博民间借贷纠纷,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决杜克偿还原告马博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杜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28日,原告马博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杜克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杜克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但杜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未报告其财产状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杜克与原告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杜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随后,淅川法院执行局综合科副科长杨泓、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黄召晖在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王建军在发布会结束后,组织举行媒体洽谈会,并就淅川法院宣传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出重要看法,10余家省、市、县媒体记者在座谈会上为淅川法院的宣传阵地建设提出了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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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