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满月” 河南旅游界“成长”

2013-05-30 09:25 来源:大河报

  “治乱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 5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会议”上如此表示。 

  《旅游法》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历经十年的起草、修改,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如今,《旅游法》“满月”了,并对河南旅游界影响深远。业内认为,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经济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剑指“零负团费” 打击行业痼疾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零负团费”是中国旅游业的痼疾,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新马泰旅游感染“零负团费”,到2004年欧洲游感染“零负团费”,再到如今海南、云南等地旅游也感染了“零负团费”,“零负团费”无疑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相关部门也针对旅游市场中的“零负团费”推出了系列整治措施,但收效甚微。 

  由于团费过低或负团费,处在微利时代的旅行社没有办法盈利,只有采取“赌一把”的做法,而且是输的时候多,但迫于现实竞争的压力,旅行社不得不咽下“零负团费”带来的苦果。 

  同时,《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对临时更改行程说不,又尊重消费者旅游过程中“突发奇想”的兴致。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名气稍大点的景区,一张门票就要百元左右,一家三口出游一个景点仅门票就要二三百元,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半个月的工资就没了,普通老百姓哪消费得起。”网友“@糖纸不烦了”的牢骚话在网上引起许多人的共鸣。 

  此次《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河南旅游业界高度关注《旅游法》 

  《旅游法》的出台引起了河南旅游业人士的极大关注。“旅游市场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规范。”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任卫华告诉记者,“十几年前我做旅游时,非常有自豪感。但现在一说是搞旅游的,甚至连对象都不好找。《旅游法》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 

  “这次出台的《旅游法》非常客观、公正、公平,既有对旅游经营者的规范性要求,也有对旅游者的规范。”河南省旅行社协会副会长、南湖国际旅行社总经理秦铭浩已经仔细研读过两遍《旅游法》,接受记者采访前又专门细读了一遍,并给记者读了其中的章节,“比如,第二章第14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非常客观公平。” 

  “行业有了法律的保障,才会健康发展。”栾川老君山景区营销总监周向毅认为,旅行者出游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美丽的风景,放松心情,《旅游法》的出台将有力保障旅游者的权益,让旅游者能放心旅游、开心旅游。

责编:赵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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