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兴通讯组织员工旅游,有员工意外溺水身亡。经过协商,景区、旅行社、单位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6万余元。在景区和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后,旅行社却不同意赔偿。
这宗离奇纠纷案昨在中院二审开庭
中兴通讯组织员工旅游,有员工意外溺水身亡。经过协商,景区、旅行社、单位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6万余元。在景区和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后,旅行社却不同意赔偿。旅行社指出,带团的人并非旅行社员工。明明找的是正规的旅行社门市,为何会出现不同说法?昨日,这宗离奇的纠纷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旅行社拒赔15万元
一审罗湖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16时左右,中兴通讯公司员工王某在景区旅游时发生意外,溺水死亡。此次事故是公司与深圳某国际旅行社合作组织员工到大亚湾碧泉水上乐园游玩时发生的。
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了一份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甲方是被告某景区公司,乙方是深圳某国际旅行社,丙方为第三人中兴通讯公司,丁方则为王某的父母。该协议书载明,甲、乙、丙三方共同赔偿丁方之子王某因意外死亡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66.6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支付36万元(其中包括甲方购买保险支付的20万元、甲方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16万元),乙方支付15万元,丙方支付15.6万余元。该份协议书是在当地公安部门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
第三方中兴通讯公司、被告景区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上约定赔偿款项。仅有乙方即深圳某国际旅行社尚未支付15万元赔偿款。据透露,当初为王某购买保险时,输入的身份证号码有错误,这直接导致与旅行社合作承保旅游意外事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拒赔,由此,被告某国旅公司亦不同意赔偿。
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旅行社支付王某的父母15万元。
旅行社称与导游是合作关系
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赔偿《协议书》上,乙方处有一审被告之一即龚某强的签名。龚某胜主张该签名属实,因他在外地出差,于是委托他的兄弟龚某强代其在协议上签名。而龚某胜的身份,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龚某胜主张,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为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门营业部的员工,赔偿协议也是经过营业部负责人同意的。
昨日开庭时,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龚某胜与旅行社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业务合作关系,即龚某胜给旅行社寻找客源,然后旅行社和龚某胜分配利润,旅行社不给其发放工资、也不给其缴纳社保,两者充其量是代理关系。事故发生时,是龚某胜私自以旅行社名义带团,与旅行社无关。代理律师表示,作为本案的证据提供的多份合同及协议,其中的旅行社印章都是伪造的。
而龚某胜的代理人则表示,以个人名义不可能为那么多人购买保险,此次出游,龚某胜是以旅行社的名义才得以为全团的人购买保险。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导游挂靠旅行社揽活易引纠纷
记者了解到,考取导游资格证后、要办理导游证带团的,要么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要么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登记在导游服务公司,同时又接旅行社的活,又有三种情形:一,导游服务公司管理导游,并给导游派活。导游的活就是给旅行社带团。二,旅行社自己的客源,找导游去带,按约定给劳务费;有可能这次是这个旅行社的团,下次是另一个旅行社的团。三,导游自己的客源,通过旅行社签合同(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向旅行社交钱),旅行社扣除一定税费之后,其余归导游自己,相当于挂靠旅行社揽活。
上述三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一旦导游带团过程中发生纠纷,担责问题就很可能出现扯皮。(记者 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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