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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曝光2015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03月06日15:36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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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曝光2015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文图

  今天(2016年3月15日)上午,河南省工商局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召开,省工商局和省消协发布了2015年投诉热点、消费警示以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有哪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

  信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送手机商业信息案

  2015年3月18日,信阳市工商局经检队接举报,反映信阳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发送不真实的手机短信,欺骗消费者,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接举报后,工商局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2012年4月底开始商品房预售,均价3900元/平方米。当事人员工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在移动公司客户经理(已被开除)手中以每一个手机用户号码0.1元的价格购买3000个手机用户号码,2015年3月14日和20日,分别在淘宝短信平台向3000个手机用户发送“[2万买两房,3万买三房]浉河区学府名宅,实景现房买即住!千万配套便捷生活,中小学一流名校相伴”、“[乐居房产][重磅新闻]新春购房优惠月底截止!4月1日起每平方米上涨200元!”、“[年薪3万轻松住浉河区学府三房]实景现房一流名校”等商业信息。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走访手机用户,提取并打印了相关手机短信的信息内容。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发送商业信息的事实,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发送虚假的手机商业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主动整改的情节,工商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焦作市某银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4年11月24日,焦作市工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转嫁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2014年11月25日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2年元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同借款人签订格式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费用承担”中规定“与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按照该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向房产部门缴纳的房屋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该行实际业务中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该行作为房产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应为房产抵押贷款中房屋登记费的承担人,但其利用统一合同格式条款,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借款人(即消费者)承担,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行自2012年元月至2013年12月底办理的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中转嫁费用共计1450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及《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支付的费用,经营者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支出而没有支出的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该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用转嫁给借款人承担,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000元,罚款14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登封市某饭店消毒餐具收费案

  2015年5月11日,登封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嵩山路北段某饭店涉嫌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对该饭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1日起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当事人交代服务员一律告知消费者:从卫生方面考虑,本店只负责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餐具按每套1元收费,除此以外,没有其他餐具可以提供。截至工商局立案查处时,该饭店共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3600元。

  登封市工商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属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之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

文章关键词:河南 消费 维权 责编: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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