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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养老“第三支柱”夯得更实?

2024-06-24 16:09:39 来源:广州日报

[摘要]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在我国全面推广实施。积极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要求,有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在我国全面推广实施。积极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要求,有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

  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城市和地区先行实施一年多,吸引了超过6000万人参与。不过,个人养老金存在“开户热、缴存冷”的现象。截至2023年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个人养老金开户后实际储存资金的人数不足1/3,人均储存资金仅2000多元,与每人每年1.2万元的缴存上限有较大差距。为此,尤须多措并举地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提高税收优惠灵活性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个人自愿参加,为此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惠及制度目标群体,直接关系着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的是EET模式,即在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领取个人养老金时按照3%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提供税收优惠激励。但是,我国目前能够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人相对较少,对中低收入人群覆盖面有限。

  因此,在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过程中,有必要考虑提高税收优惠激励方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将多种税收优惠模式结合。例如,建议对中低收入群体实行缴费、投资和领取三个环节均免税的EEE模式。当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提高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其享受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模式自动转为EET模式。由此实现个人养老金EET模式和EEE模式的结合,以增强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

  完善资金支取规定

  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资产有较长的锁定期,即参加个人养老金的人员未达到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前,无法将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转出。这一规定有效地实现了养老金的专款专用和长期储备。然而,对于个人养老金参保人员来说,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提取不灵活,令其不易应对重大开支或应急性开支的需求。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参保人员在向个人养老金账户转入资金前都会有所顾虑,这也是目前向个人养老金账户储存资金人数和规模未达预期的重要原因。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可以考虑在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养老金参保人提前提取部分个人养老金,以应对重大开支或应急性开支。我国香港于2018年推行的公共年金计划设有医疗和牙科治疗开支的特别款项提取规定,以保障参保人资金支出的灵活性,值得借鉴。

  加强全民养老金融教育

  养老金融教育是指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养老金制度、退休规划、资产管理等相关金融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这不仅能帮助个人作出明智的财务决策,确保晚年生活的经济安全,还能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消费基础。目前,我国居民养老金融素养整体仍有待提升,相当多的人对于养老金融产品的种类以及购买方式等了解甚少。在推动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亟需加强养老金融教育,以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取得实效。

  首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养老金融教育的普及。其次,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养老金融教育。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工作坊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养老金融咨询服务。同时,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服务机构也应发挥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定制化的养老金融教育项目。再次,家庭和个人要重视养老金融教育,通过积极学习相关的金融知识,比如如何进行资产配置、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等,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准备。

  【作者分别系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和该校硕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22年度校(院)课题(XYYB202211)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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